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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资高校对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与启示

来源:《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1日 作者:李斯令

    侨资高校主要指以海外华人华侨提供的各类资源作为重要办学资源而创建或国家主要为服务海外华人华侨而创建的一类大学。国内普遍认同的侨资大学主要有厦门大学、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汕头大学、宁波大学、五邑大学、仰恩大学等。这些学校由于特殊的侨资背景,资源渠道多样、海外联系广泛、管理体制多元、改革意识更强,其办学历程本身就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实践,是对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总结侨资大学的办学实践经验,对我国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现代大学制度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基本问题主要集中在大学与政府间的关系、大学与社会间的关系、大学与大学间的关系、大学内部管理关系等四个方面,我们尝试也从四个方面考察侨资大学的实践探索及其给现代大学制度带来的启示。
  如何构建高校与政府之间新型协商机制。侨资大学由于独特的办学性质,一直得到国家的积极扶持,发展环境相对宽松。侨资大学的创办者或支持者利用与领导人对话的机会,对学校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战略进行沟通,争取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扶持政策,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寻求支持。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要构建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新型契约式关系,就是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并对高校进行绩效评估,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去年底,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举办者、主管者应当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这是高校与政府间构建契约式关系的依据所在。关键是高校与政府之间如何实现这种契约式关系?侨资大学是通过身份地位相对特殊的侨胞与政府之间实现平等协商。在当前的体制下,对普通高校而言,谁能代表高校?政府又以谁为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都有赖于构建一种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新型协商机制。高校和政府要以制定高校章程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型协商机制,努力实现以章程的法定形式确立高校与政府的新型协商关系。
  如何完善社会参与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侨资大学因侨而建或为侨而建,都把服务侨乡经济社会发展、凝聚海外华侨华人、弘扬传播中华文化、开展华侨华人研究等作为学校的重要使命。如《厦门大学校旨》规定:“本大学与海外各埠华侨关系甚深,故予华侨子弟以返国求学之机会,俾得发扬其眷爱祖国之热忱,使国内外之民族精神得以团结,并研究南洋及其他各地华侨之情况”。这反映出侨资大学在获得侨资等各种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具备较强主动服务海外华人华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侨资大学与侨胞侨乡之间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为了更好的维系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侨资大学在政府的支持下,还通过董事会、教育基金会、发展促进会等各种形式,吸纳侨胞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下政府包办大学全部事务的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扩大社会参与大学治理已经具有良好的环境基础和一定的制度空间,要鼓励高校主动获取社会资源,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完善高校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如何健全高校特色发展的有效引导机制。侨资大学虽然不是一个正式的大学分类,但这个特殊的类群却是我国高校办学体制、层次类型的生动缩影。就办学体制而言,侨资大学有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共建高校,有公办高校、私立高校、转制高校。就层次类型来说,侨资大学既有研究型大学,也有应用型大学。虽然办学体制、层次类型各异,但侨资大学历史上都特别重视利用侨性资源,发挥侨的优势,发展侨的特色。如厦门大学继承侨办大学的特色和传统,逐渐形成“侨、台、特、海”的办学方向,独特的办学定位和陈嘉庚的影响力,使得1963年厦门大学顺利成为国家重点大学之一。暨南大学也是贯彻“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办学方针,与“侨”相关的学科专业以及学术机构、学术团体一直是全国华侨华人研究的引领者。然而,在经历近十几年高等教育扩张式发展后,我国高校的快速发展明显受限于资源的紧缺,在政府掌握教育资源的巨大利益导向下,侨资大学与非侨资大学越来越走向雷同。考虑大学之间的不同,探索科学分类的办法,引导高校特色发展,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高校科学分类,需要政府、社会、高校三方共同参与。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政府出台推进高校分类办学、支持高校特色发展的原则意见,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分类办法,在此基础上先选择部分地区或高校群体开展试点。前提是政府要切实根据分类结果,确定并长期坚持相应的拨款标准及扶持政策,引导差别化竞争、特色化发展。
  如何建立多元治理的高校内部决策机制。侨资大学由于特殊的海外背景,内部管理体制相对灵活,具有更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更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与其他公立高校不同,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汕头大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仰恩大学则是以仰恩基金会为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核心领导机构,校长在校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公办高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国情决定的,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所谓坚持,就是坚持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党委在高校重大决策中的领导地位不动摇。所谓完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这一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实现形式。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汕头大学的董事会,便不仅仅是筹资机构,其定位是“协助政府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指导的组织”。从这几所学校内部决策机制探索的实践经验来看,当前党委的某些职能与未来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某种职能相结合,创造性地探索和完善党委在高校的领导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是高校尝试多元主体参与的内部决策机制的可行办法之一。侨资大学的实践证明,这样的模式符合我国国情,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既能保证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又能充分调动高校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高校形成更加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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