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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谈如何依法制订大学章程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08期  日期:2012-05-1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明确提出,“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此后,在2010年12月公布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和单位中.北京大学等26所大学被列为“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单位。如何认识大学章程在办学中的重要地位,怎样制订大学章程,这无疑将成为我国大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分析,虽然我国大学已经开始启动大学章程的制订,但尚有诸多概念并不明晰.程序也不尽完善.这需要改革试点的学校和教育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一、我国大学办学长期“无章可循”
  大学章程.被认为是大学宪章,是大学依法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在国外大学发展历程中,大学章程具有卜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大学合法设立的基础,为大学的自主办学提供了规范.可以有效防范社会力量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干扰,同时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提供法律依据。我国1999年1月1日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敦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问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内容。但遗憾的是,在《高等教育法》施行的10年问,制订大学章程的高校寥寥,这至少传递出四方面信息:
  其一,高等教育依法治教,并未得到落实。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居然绝大多数高校不执行,而且也没有专门机构检查落实,不由令人深思。
  其二,教育管理部门与大学,并没有把大学章程当一回事。大学章程如此重要,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制订,但高校却没制订,这一定程度表明,国内大学并不看重大学章程对学校合法办学地位及权利的确认。
  其三,大学章程的制订,可能十分艰难。高校没有制订大学章程,还有一个可能理由是,制订章程不容易。按照《高等教育法》第28条规定,章程需要明确“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与学校之问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直到今天,在高校中并没有达成共识,于是,与其十分含糊无法执行没有约束力,还不如没有章程。
  其四,“无章”可循的大学,办学自主杈无法得到保障,办学的随意性强。严格地说,没有大学章程,大学的办学便无章可循,最可能发生的情况有两类,一是按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办学,二是学校的办学定位、管理制度,经常随领导的变更而变更,无法让文化与传统传承。这就司‘以解释,为何教育管理部门的文件、通知很多,为何需要学校领导批示多,为何一些岗位连领导自己也无法解释该不该设立,为何不少大学换一任领导,就换一个办学定位,同时连校歌、校徽、校旗等也一一换掉。
  很显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大学章程,并选择26所部属高校启动试点.是对过去长期“无章办学”的校正.也对于我国高校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大学章程不是校内规章,而是大学宪章
  令人略感宽慰的是,在教改试点启动之前,有的大学已经开始意识到大学章程的重要,启动了制订大学章程的程序。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学校发布消息时称“率先”在国内高校中推出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通大学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制定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已经形成,学校称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但是.不论是这些已经制订的《大学章程》,还是目前刚启动的改革试点,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绕过“举办者与学校之问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把大学章程降格为大学内部规章。遮些高校制订(以及准备制订)大学章程的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报教育部,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通过这种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貌似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质仍旧是学校行政规章,司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至受教育者,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事实是,有学校根据大学章程,制订校规,并依据校规处理学生,可学生不服,告上法庭,法庭却依旧予以受理,而不是尊重学校依章程办事。如近几年媒体关注的“开除是否剥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等问题焦点,本来,按照大学的校规,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应无争议,就是国外大学,也是如此。那么,为何在我们这里,作弊被开除,却是一个涉及受教育权的争议话题呢?这就是因为我国大学的校规,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国外大学都有通过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这是大学的办学“宪章”,所有校规都必须照《大学章程》制订。因此,如果我国大学章程不能成为法律文本,上述困惑将一直存在。
  二是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并没有通过大学章程得到厘清、加以明晰。大学章程,解决的远不只是学校内部的治理问题,还有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财权、人事权),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些问题也影响内部治理)。而这些问题,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解决不了。有高校构想在学校内部设计专门的会议制度和“召见一问责”制度,这看上去赋予了学术委员会独立运作的权力.把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可是.大学校长会在乎学术委员会的问责吗?学术委员会又敢对校长问责吗?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学校长,是上级任命的,而非公开选拔产生,这造成大学办学对上负责,而不对师生负责:我国大学内部的院长、系主任,也多是由学校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而非教授们选举产生.包括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也多为“当然成员”——即因为担任学院院长,就列为委员,而非选举成员。依照这种任命关系,院长们、教授们都成了校长的下级,下级如何对上级问责?而大学校长也是上级部门的下级,又如何独立自主?
  概而言之,制订大学章程,不能仅仅是校内工作,不能仍旧按照以前少数高校制订大学章程的程序走.如果把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规章.就不但难以解决困惑大学发展己久的学校与政府权责问题、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如党委与行政的关系,行政权与教育权、学术权的关系),也难以成为社会认同的法律文本。
  三、制订大学章程需科学、民主决策
  高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制订管用的大学章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首先,应将大学章程的制订,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从大学章程制订的严肃性及提高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出发.我国高校的大学章程制订,应该明确程序。为此,笔者建议,大学章程,应在学校起草,并在仝校教师代表大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大会)上通过后,提交立法机构审批,国立大学的大学章程,应由全国人大审批,省立大学的大学章程,应由省人大审批,一经审批通过.将在办学中严格执行.不因上级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而更改,也不因学校领导的变化而调整。如果大学章程仅由校内会议表决通过,或再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这种大学章程,由于缺乏立法机构的审批,难以体现合法性,而且也将因行政机构(及领导)的变更而失去作用。
  将大学章程制订纳入立法程序.对于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我国《教育规划纲要》在“管理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到.“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则规定.“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问的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然丽,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却有诸多现实阻力。依照《教育规划纲要》,改革后的政府部门,不能再直接参与学校的办学和对学校的评价f行政评价退出.让位于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而只有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和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的责任.也就是说.这一改革的实质,是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放权。可主导教育改革的,恰是教育行政部门,问题随之而来,教育行政部门能主动放弃手中的权力,将其交给学校(自主办学权)、教育者(自主教育权)、受教育者(监督权、评价权)和社会机构(教育评价权)吗?
  以立法形式明确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实质就是在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上述条文,促使行政部门放权。其中,规定政府拨款方式、调整大学校长选拔机制、建立大学理事会治理结构,这三方面问题将是重点——如果以上问题不解决,大学的财政独立性、办学自主性、大学校长究竟是官员还是教育家.就难以明晰。进而,在大学内部建立分权治理模式,基本上就是幻想。对此,要实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就必须制定大学章程,并提交人大审议、立法。把章程拟订好后,高校才是独立法人单位,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其次,在大学建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其学术管理和决策作用,参与大学章程酌制订。大学章程在明晰政府与学校的权责关系基础上,要在大学内部做到行政权与教育权、学术权的分离,实现这一分离,仅由行政领导与行政机构参与制订大学章程,是不妥的。近年来,我国已有几所大学推行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分离.声称“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学校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这是似是而非的。不妨来看何为真正的行政权、学术权分离。以耶鲁大学为例,,耶鲁大学的传统之一是教授治校,经耶鲁董事会的认可,每个学院都有自己的院长、教授会和永久性工作人员委员会或其他治理机构。耶鲁学院和文理研究生院的全体教师构咸了文理科教授会.并由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领导,后者由校长、教务长、耶鲁学院院长、研究生院院长组成。很显然,在学校的学术治理框架中,校长、教务长、研究生院院长等行政人员是在教授会里.且是“执委”。而校长在学校里能做什么呢?耶鲁大学现任校长雷文担任校长之后,就再也没有带过一个研究生、博士生,没有挂名领衔做过一个具体的科研项目,只出过一本专著一一《大学工作》,还不是学术著作。他在《大学工作》一书的“序言”中这样写道:对任何一所大学的校长来说,压倒一切的目标是:吸引和培养第一流的师生。在他看来,大学校长是一个需要全神贯注、专心致志、全力以赴去做的事业,没有时问也没有精力再去旁顾其他的事情。简单而言,真正的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不在于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学者担任校长之后就做职业化校长.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这种情况下.校长也就不能再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这其实是世界一流大学的通行规则,所谓利益回避。在这种情况下,校长参与学术机构,是作为行政负责人,为学术决策、为教授服务。不约束校长的这一权力,却只是从形式上退出,我们已知的结果是,学术委员会从过去的摆设,到进一步的摆设。
  我国大学的行改权与学术权分离改革,为何会走调,就是因为权力还是在大学行政领导那里,包括改革主导权。在大学校内真正推行学术自治、教授治学,就应该实行校长职业化.要求校长与行政官员不得再从事学术事务:建立终身教授制度.保障教授的学术自治空问.防止行政人员以考核、聘用等名义干涉教授学术自由:建立学术共同体,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聘用、考核、评价、申诉等事宜,学校行政只是执行决策的机构。而进行这样的改革,需事先赋予教授委员会参与改革的权力。不然,就很难对核心权力进行调整。
  总之,我国大学章程的制订,需要站在制订大学宪章的高度,有正确的制订程序,需要清晰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明确界定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笔者所担心的是,我国大学的章程,不走立法程序,而按制订校规的程序走.且在制订校规时.也以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为主,最终,很多学校都貌似有了大学章程,但这章程,对外,社会不承认,对内,也没有解决困惑大学的根本问题,而且也会随行政领导的变更而变更,、这样的大学章程.就只有其名而无其神.一如我国很多高校现在已有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大多成为摆设和工具,而纵此为基础建立的所谓“现代大学制度”,也就是完全不同于世界一流大学的“全新制度”.表面上所有的概念都有.而骨子里还是行政至上。如此,“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意义,就将大打折扣。(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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