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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规范、组织及实施

来源:《高校教育管理》  日期:2014-06-26


  荣誉制度源于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办学理念,杰斐逊致力于建立学术自由的公立大学,在这一过程中他从欧洲聘请了许多知名教授,但这些教授不愿意改变固有观念,推行严格的行为规范,致使师生关系处于紧张状态,最终导致1840年11月12日约翰•戴维斯(John Davis)教授在制止学生骚乱时,被一名学生开枪射杀。这一事件使得学生清醒地意识到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学生保证今后他们会互相监督,并检举不当行为。1842年弗吉尼亚大学教师效仿学生这种自治的做法,在考试中引入“荣誉誓词”,即“在今后的各项考试中,每位考生须在试卷后附上承诺书:作为文学学士,我以我的荣誉保证,在此次考试中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帮助”。这拉开了荣誉制度的发展序幕。至今这种制度不再局限于考试,已形成了以学生为行为主体的组织机构和处理程序。
  一、荣誉制度的规范范围
  荣誉制度是促进大学内部人员相互信任、逐步培养学生规范自己行为的一种契约。尽管荣誉制度的初衷是希望学生自我约束,但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欺骗、作弊和盗窃。欺骗是指学生错误描述一个或几个事实,以便从中获利或伤害他人,欺骗事件的行为主体明白或理应明白受害者依赖于这些错误信息。作弊是指学生为获取利益、学分、学位等而违反规范。盗窃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拿走、保存或占用他人财产。
  虽然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主要有三类,但是荣誉制度最主要功能是预防学生作弊、规范学生学术行为、防止学生学术造假,从而做到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作弊包括下列行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材料完成作业,抄袭,剽窃,多次提交,错误引用,错误数据,未经允许提前获得考试或作业内容。
  剽窃是指引用他人观点或著作而未进行恰当或完整说明。剽窃行为多样,也是最为普遍的学术造假行为。多次提交是指利用已提交过的课程作业充当另一门课程作业。即使对已提交过的作业稍作修改再次提交,也属作弊。错误引用是指错误引用文献来源或所引用的材料并不在所列参考文献之中。错误数据是指捏造或篡改数据故意误导读者。例如,篡改数据以获得更好的实验结果而进行学术造假。针对上述学术造假行为,弗吉尼亚大学使用荣誉制度规范学生的学术行为,设置荣誉制度组织机构。
  二、荣誉制度的组织机构
  (一)荣誉委员会

  荣誉委员会负责荣誉制度的管理,保证在荣誉制度的框架下每位涉及荣誉诉讼的学生受到公平对待。荣誉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其中文理学院五人,其他九个学院各两人。每位委员在参加竞选时须为学院或系的注册学生,同时还需注册学位课程,若委员在任期内一旦不满足上述要求,均需重新选举。荣誉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均不得担任辅助官员。
  (二)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荣誉委员会选出的五名官员组成,他们负责荣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实施荣誉委员会指派的任务,向荣誉委员会汇报自己的行动。五名官员分别担任主席、调查副主席、审判副主席、教育副主席、社区关系副主席。无荣誉委员会的允许和授权,执行委员会不能代表荣誉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行动均需至少三名成员同意。
  执行委员会的具体事务不同:主席负责主持荣誉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对荣誉制度的执行负责;调查副主席监管所有被调查的案件,对所有报告、调查和调查陪审团的管理负责,还要对学生违反荣誉制度的调查程序负责;审判副主席负责所有的被告学生和败诉学生的案件,负责荣誉审判和上诉事宜,同时告知各方荣誉审判和上诉的安排;教育副主席负责管理其下属委员,委员要对所有涉及荣誉制度的人员进行教育,宣传荣誉制度的重要准则和惯例;社区关系副主席领导社区关系委员会。
  (三)辅助官员
  辅助官员主要协助各委员合理公正执行荣誉制度。辅助官员分四类:荣誉顾问、荣誉辩护人、荣誉教育者和社区关系委员,每位辅助官员只能担任一职,并且只能是在校学生。
  1.荣誉顾问。荣誉顾问的职责是给予诉讼主体和相关人员信任和情感支持,并对他们负责的一方提供即将进行的诉讼中立信息。荣誉诉讼对于相关各方来说都是困难和艰巨的事情,荣誉顾问的作用就是帮助他们减轻压力和焦虑。荣誉顾问中有一部分是高级顾问,他们由调查副主席提名,经荣誉委员会批准产生,高级顾问主要协助调查副主席培训和监管荣誉顾问。
  2.荣誉辩护人。荣誉委员会进行的任何程序必须遵守的原则就是还原事件真相,而荣誉辩护人在这一过程中承担重要职责。荣誉辩护人全面公正地调查违反荣誉制度的案件报告,在荣誉诉讼过程中公正协助被告和荣誉委员会陈述观点,在审判后帮助败诉的学生上诉。尽管荣誉辩护人可协助被告陈述观点进行辩护,但荣誉案件的一些基本责任还需学生自己承担,因此学生应自己负责解释被控的违反行为,并在审判时准确阐述辩护词。
  荣誉辩护人中会选出高级辩护人,负责协助审判副主席培训、监管荣誉辩护人和审前协调员。审前协调员从荣誉辩护人中选出,同审判主席和审判观察员协商以便制定审前会议的规则,荣誉辩护人和审前协调员均由荣誉委员会批准,方可任职。
  3.荣誉教育者。荣誉教育者是协助荣誉委员会安排荣誉制度教育的课程,课程主要涉及对学生进行荣誉制度的教育,并帮助学生理解荣誉制度。荣誉教育者会选出高级荣誉教育者,并由荣誉委员会授权来协助教育副主席开展荣誉制度的教育。
  4.社区关系委员会。社区关系委员会主要负责与学生、教职工、行政人员等社区内人员的互动,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学生的利益,荣誉委员会要从中选取社区关系协调人,协助社区关系副主席工作。
  (四)职业道德准则和标准委员会
  荣誉委员会委员和辅助官员要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这些准则的文件可在荣誉委员会办公室获取。荣誉委员会和辅助官员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标准委员会即召开听证会对其进行审理。标准委员会由五位荣誉委员组成,主席须由荣誉委员会主席担任,其他四名委员由荣誉委员会选举产生,标准委员会的选举与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同步进行。标准委员会也受职业道德的制约,当其成为审理对象时,该委员即丧失资格,执行委员会将从荣誉委员会中重新选出一名标准委员会委员。
  三、荣誉制度的处理程序
  (一)案件报告
  荣誉委员会设立的目的不是监管学生,而是在于要求大学社区内成员主动向其举报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这一举报行为被称为“案件报告”。案件报告需在所举报的行为发生两年内进行,举报人向荣誉顾问或荣誉委员会进行案件报告。从接到案件报告到案件被移交调查陪审团之前,涉案学生被称为“被调查学生”,调查副主席会安排两位荣誉辩护人对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同时也为被调查学生指派荣誉顾问。
  一旦执行委员会认为案件报告有不良意图,则通过投票表决,若大多数委员同意,则可驳回此案件报告。案件不符合荣誉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或案件已超过两年,调查副主席可驳回案件。如学生在之前的审判中被视无罪,他就不会因同一行为再被调查。调查陪审团驳回的案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重新调查:提出有新证据的案件报告;执行委员会认为第一次调查时,被调查学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并且新证据或学生的不诚实行为影响到调查陪审团的调查结果。
  (二)案件调查
  1.调查。调查是为了收集信息以便核实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是否发生。被调查的学生会收到详细列出他/她拥有权利的清单。调查由两位荣誉辩护人完成,调查过程须公正进行。辩护人在必要时可与案件报告人、被调查学生和证人面谈,并收集其他证据。第一次面谈结束后,调查副主席全权酌情向被调查学生提供面谈的记录和证据,被调查学生有权对此做出辩驳。证人可对被调查学生的首次面谈结果提出质疑。所有的面谈、证据、辩驳和质疑都会放入调查记录中,以便调查陪审团查阅。荣誉顾问会陪同被调查学生参加与荣誉辩护人面谈。
  2.调查陪审团。调查陪审团成员由三人组成,由荣誉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调查陪审团主要负责复审调查结果,并裁决是否正式起诉违反荣誉制度的学生。被调查学生和证人不能参与调查陪审团的调查。在正常情况下,调查结束后一周之内调查陪审团即成立,如调查副主席认为有正当理由则可推迟调查陪审团成立时间。若调查陪审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做出裁决,可告知荣誉辩护人进一步调查案件。
  第一,正式起诉的条件。当调查陪审团通过调查,认为被调查学生违反荣誉制度的可能性非常大时,就应提起诉讼。确定可能性时需要调查:被调查学生的可疑行为,并在进行此些行为时知道这样做是违反荣誉制度的。如果调查信息显示被调查学生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时,就要正式起诉。但是有补偿行为的案件除外。
  荣誉制度允许学生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补偿。进行补偿行为的前提是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荣誉制度,并向荣誉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被调查学生如能证明自己已进行过补偿行为时,调查陪审团就不应对其起诉。有效、完整的补偿行为在面临荣誉指控时用来无罪辩护。补偿行为只是学生的一种机会而不是一项权利。补偿行为的有效性是指该行为须在被调查学生意识到有人怀疑其行为违反荣誉制度之前进行。完整性是指被调查学生须向调查副主席提交补偿行为的书面材料,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荣誉制度的,学生已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改正或补偿,学生须获得受害者的书面说明来证明补偿行为已进行。
  第二,学生身份变更。如果调查陪审团投票决定正式起诉被调查的学生,该学生身份则变为被告学生。如果被告学生被指控时已毕业,则该学生的学位在此期间暂时被取消。如调查陪审团决定不起诉被调查学生,则该学生即刻恢复普通身份,而且案件的相关文件即刻销毁。
  第三,正式起诉后的事宜。调查陪审团需通过电子邮件和保证邮件给被告学生发送诉讼通知,通知需包含五个拟定的审判日期,以便学生选择。自被告学生接到诉讼通知之日的10日内为“审判申请期”,在这期间被告学生可有两种回应方式:其一,同意进行荣誉审判,递交审判申请;其二,拒绝荣誉审判。一旦被告学生拒绝审判,即被视为放弃荣誉审判的权利,且不论被告学生是否明确承认所指控的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都视为被告学生已认罪。这种情况下被告学生除上诉权外,立即丧失其他荣誉制度权利。
  3.心理听证会。荣誉委员会意识到有些学生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或精神状况不佳。考虑到精神状况问题可能导致这些问题:学生进行了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学生基本上无法理解荣誉指控或不能为自己辩护。在这种状况下,审判程序与正常程序不同,并为提出申请的学生设立独立法庭。心理听证会负责处理以下两种状况:
  第一,精神障碍导致违法行为的申请。精神障碍导致的违法行为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导致:学生不是有意或无法控制自己而进行了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在进行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时,控制力下降,且并无主观意图进行该行为。
  第二,无行为能力的申请。无行为能力是指由于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或精神状况不好而无法理解荣誉制度对其的指控或无法为自己辩护。若学生主张无行为能力,就要获取无行为能力问题的说明。一旦学生申请自己无行为能力,则被视为有巨大威胁(即由于精神问题,所进行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并且学校会立即要求其退学。
  (三)案件审判
  1.审判申请。(1)审判申请。在审判申请期内,如被告学生申请审判,则需在申请期内书面告知审判副主席。被告学生要选择辩护人、陪审团成员类型以及陪审团成员。如果被告学生申请审判,但未在给定的审判日期内选定日期,学生则被视为无理由缺席,将丧失审判的权利,并被认定承认罪行。如被告学生选定了审判日期,但若没有确定辩护人和陪审团类型,审判副主席将从荣誉辩护人中为其指定一位辩护人,随机抽取陪审团成员。被告学生可申请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2)辩护人。被告学生在审判时有权得到辩护人的协助。被告学生可从参与调查的辩护人中选择一到两位辩护人,也可自己另寻他人当辩护人。如果被告学生选择一位参与调查的荣誉辩护人担任辩护人的话,另一位荣誉辩护人在审判时须代表大学进行发言。在等待审判期间,被告学生和辩护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未经被告学生和审判主席允许,不能在审判时作为证据证明其有罪或无罪。辩护人要及时向审判主席和副主席汇报其新找到的证据或文件。辩护人不可纵容或协助被告学生在荣誉审判时做假证。一旦发生,荣誉委员会可对该生的作假行为进行再次案件报告。(3)审判陪审团。审判陪审团要确定被告学生是否有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审判副主席负责从学生陪审团中选出案件的陪审团成员。被告学生可自己选择一种陪审团类型:混合类型陪审团(荣誉委员会和随机选择学生组成)、荣誉委员会陪审团、随机选择学生陪审团。如被告学生想变更陪审团类型,则需在审判前14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审判副主席。被告学生是本科生,可申请陪审团成员至少有四名本科学生;被告学生是研究生,可申请至少有四名研究生。
  2.审前会议。审前会议要确定出席审判的证人、证据范围和证言及其他涉及审判公平的程序。审判主席、审判观察员、审前协调员和荣誉辩护人在审判前一起组织审前会议。审前会议确定在审判时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作证顺序。但有些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不必要的复证;有明显偏见足以影响陪审团意见的证据;测谎类证据;人格方面的证据;从荣誉委员会审判后评价中或陪审员记录中得来的证据;荣誉案件的官方总结。
  审前会议还需确定审判主席的庭前陈述,在不公开审判中观察员的人选,审判是否推迟,以及多重指控进行一次或多次审判。如果针对多个学生的指控是有关联的或针对一个学生的多重指控内容大体相同,则只需进行一次审判,否则需多次审判。
  3.案件审理。审理荣誉案件的目的是调查违反荣誉制度行为的真实性。审判首先由审判主席宣读庭前陈述,主席在陈述中确定当事双方身份,描述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说明证人姓名及简要介绍双方证据的性质;审判陪审团再听取证人证言;证人陈述自己在该案件中的身份;陪审员可向证人提问;双方当事人或荣誉辩护人也可就证言或陪审员未涉及的问题进行提问;被告学生有权在最后一位证人作证时才出席庭审;证人作证完毕后,陪审团可要求休庭,并有权要求证人再次接受询问。
  随后,审判主席会提醒陪审团被告学生被控罪行,指导陪审团评判学生是否有罪。接下来当事双方可各做五分钟的最后陈述,如主席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陈述由学校一方先进行,被告学生后进行,如学校一方同意,则被告学生可进行简要反驳,但被告学生最后陈述和反驳的时间不可超过审判主席给定的时间。
  陈述过后,审判陪审团进行审议,评判是否有合理证据表明学生进行了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每一个荣誉案件需单独审议和投票表决。主席要参加审议,负责明确相关概念、解答陪审员的问题以及协助案件讨论。主席一旦发现审判违背公正原则,可宣布审判无效。
  最后,进行案件官方总结。总结要陈述被告学生是否有罪。总结里有双方有异议的内容,即双方在哪一点上有不同意见,并明确写出各方的具体意见。但总结里不包含任何学生姓名(包括被告学生和证人),若学生发现总结不符合保密要求,可告知荣誉委员会主席。官方总结会在荣誉委员会网站公布,并保留四年。
  4.有罪或认定有罪的后果。如经审判,并下发有罪判决书,学生身份即变为败诉学生,案件败诉日期即为有罪判决书下发日期。如果学生由于未参加审判而被认定有罪,身份也会变为败诉学生,案件败诉日期即为认定有罪的日期。荣誉委员会都会将以上两种情况的案件告知教务主任。并要求教务主任在学生成绩单上标注该事件,如果学生已毕业,荣誉委员会将协同全体教职工一起启动取消学位的诉讼。
  (四)上诉
  如果败诉学生或是认定败诉学生认为审判的时效或公正性导致其败诉时,可以书面形式提起上诉,上诉条件是要提出新证据或有正当理由。上诉书需对上诉事件详细论述,对上诉事件的支撑论点详细说明,并在上诉书中提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性的信息。如果上诉获得批准,上诉复查委员会可决定成立新的审判陪审团,进行另一次审判或者撤销指控。如经调查不满足上诉条件,即驳回上诉。
  四、结论与启示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是建立在对学生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所以能取得良好效果。只有相互信任,才能在交流信息和想法时不必担心自己的成果被别人窃取。为此,要首先创造公平的学术环境。在考核方式上,应多种合理方式并用,而不是以一种标准考核学生,不至于在一种方式上表现得不好就不能通过考核,可使学生用强项弥补弱项,减少学生压力和作弊动机。
  其次,引导学生明确学术诚信的责任。加大学术诚信的立法力度和规范,形成完善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术诚信标准,对学术造假要有明确的定义和惩罚措施,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学术诚信的教育,讨论学术造假事例,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的行为与标准,意识到学术诚信不仅影响到自己,还影响到整个学术界。一旦触犯荣誉规范,将影响以后的学术生涯。
  最后,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形成社会整体机制。做到政府监管,学者自律,个人维权,社会监督。让监管起到威慑作用,促使新的监管机制产生。教育部门、学者、社会监管机构、出版机构、读者组成一个学术链条,学术链中的学术期刊作为服务的终端应加大出版检测,对出版物负责。增加学者的自觉性,提高对学术的关注度和社会信任度。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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