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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正确处理三种关系提高权力运行监督水平

来源:11 2011年10月19日 作者:佚名

    华中师范大学积极探索处理政治权、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关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促进了风清气正、团结和谐良好局面的形成。近年来,该校基本建设、设备采购及其他经济项目投入总金额30多亿元,做到了项目管理、经费使用规范有序,没有发生“房子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2007年荣获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2008年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 “教职工模范之家”、 “全国内部审计先进单位”、湖北省 “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09年被评为湖北省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先进单位。
  一、在权力构成上,正确处理政治权、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系统
  一是党政分开。华中师范大学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议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确保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效运行。校党委和校长有着十分明确的分工,各以其不同的侧重和运作方式,为共同的目标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到了既保证党委集体的核心领导作用,又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行政权力。校党委做好抓大事、抓方向、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其职权,不替代校行政行使行政管理权。校长则自觉维护校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地位,重大问题提请党委讨论决定,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既不越权行事、违规办事,也不推卸责任。
  二是强化学术权力。从本质上讲,大学是一种学术组织,落实学术权力是确保大学健康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国内大学普遍的情况是行政权力过多干预或代替了学术权力,没有充分调动和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往往校、院两极学术委员会行同虚设,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许多学术委员从未参加任何相关会议和活动,只是一种荣誉头衔。为了切实使学术权力回归本位,华中师范大学调整了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由无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学科规划、职称评聘、发展战略制定及影响学术发展的关键资源配置、学术成果评议鉴定、学术水平和职衔评议审定等权力都回归学术委员会,从机制上避免了作为行政权的主体校长干预学术权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行政权与学术权的相对独立性。
  三是实现政治权、行政权和学术权的有机结合。大学的权力理应由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学的学术权三者构成,过分强调或突出某一种权力既不符合大学发展的逻辑,也不利于大学自身的发展。为了实现三者的协调运转,华中师范大学成立了由校内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凡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都由行政提出具体方案,经过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再提交学校党委进行决策。2009年,该校拟整合教师教育资源成立新的机构,方案在咨询委员会讨论时没有通过,校行政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再进行论证提出新的方案才在今年的咨询委员会获得通过,并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付诸实施。咨询委会的成立,确保了学校政治权、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协调运行,使三种权力系统围绕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协调运转。
  二、在权力运行上,正确处理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建立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使权力行使有法可依。华中师范大学通过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各种学术组织的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范围、运行作出规范,特别是对学校决策、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等作出制度安排。同时在学校内部管理中,既避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跳过决策环节而直接执行的倾向,又防止党委包揽一切事无巨细都要经过决策程序的误区,真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运转,促进了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权力执行力度。华中师范大学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库,根据风险所处环节的特点,定期对高风险点进行监控,近两年撰写信访调查报告和监察建议30多份,内容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班子建设、机构设置、艺术体育招生考试等多个方面,及早控制和化解了各类风险。譬如,在每年各类招生考试前后,学校着重对负责组织招生考试的机关部(处)、院(系)以及重点岗位、重点人群实施全程、实时监察,确保“阳光招生”。建立网络举报信箱,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对各类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问责,做到“没有问题早防范,有了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近两年,有两个单位因职工出现违纪情况在目标考核中被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被取消。
  三是积极探索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协调运行的新途径。华中师范大学将提议权与表决权分离,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如针对重要干部任用上可能存在的风险,2007年以来,该校坚持副处以上干部都以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评委由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组成,根据竞聘结果,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后,党委常委会差额票决产生拟任人选,党委全委会最后对拟任人选进行票决。在整个过程中,干部考察人选的提议权充分发挥民主,确定拟任干部的定议权在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通过提议权与定议权的分离,避免了“议行合一”,确保了决策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三、在监督主体上,正确处理党委、行政与群众的关系,构建成熟有效的监督体系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进行监督,坚持竞争上岗,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进行监督,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接受教职工的考核和测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强调一岗双责,坚持对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组织检查。
  二是强化行政监督。华中师范大学有关监督部门广泛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辅导员选拔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学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对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着力加强二级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把事后审计工作向事前和事中转移,有效的化解了滋生腐败的风险;依据教育部深入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的要求,学校认真落实“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把“阳光工程”的精神内涵真正的融入到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每个具体工作环节之中。
  三是推进民主监督。做到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2+1”校务公开模式,纪委和校工会对校务公开实施监督;健全了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建制率达100%,凡属教师聘任方案、工作津贴、科研奖励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均经教代会审议;坚持校情通报制度。不定期向师生员工、离退休干部、民主党派通报校情,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反复听取教职工意见。通过校务公开加强了民主管理与监督,保证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增强了办事透明度,凝聚了人心,促进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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