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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董事会:美国经验不可复制,但可借鉴

来源:《中国科学报》 2012年01月18日 作者:孙琛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大学董事会应该具有哪些特征?我们应该从美国这样董事会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学习什么?
  董事会制度须遵循大学规律
  不久前,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绽蕊以博士论文为基础撰写的专著《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结构、功能与效率研究》日前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书将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看做一个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制度安排构成的复杂制度系统,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对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结构、功能和效率进行了比较全面、客观的剖析和评价,被业内专家认为理论见解独到、深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绽蕊表示,《纲要》提倡的“高等教育理事会或董事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框架下的董事会,但“中国特色”并不意味着“中国独创”。大学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国际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其最优化治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适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大学的董事会制度已经完美无缺,但必须承认,它确实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为成功的。”王绽蕊引用其书中提到的美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加州高等教育规划的主要设计者之一克拉克•克尔(Clark Kerr)和玛丽安•盖德(Marian L. Gade)的话指出: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对于维护大学自治,以及使高等教育对社会需求作出及时、灵活的反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美国之所以拥有世界上最为成功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之所以如此,则在于它遵循了集体决策、谁决策谁负责、集体权力与个人权力、决策权与执行权边界清晰等大学治理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直到1985年,广东韶关大学(现为韶关学院)建立了国内第一个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2003年,华北电力大学划归教育部管理,同时成立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特大型电力企业组成的董事会与教育部共建。继此之后,山东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全国数百所高校都设立了校董会。但纵观近年来我国大学成立的董事会,其与美国大学的董事会有着很大不同。
  “在我国,校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我国大学当前所成立的董事会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董事会’。”王绽蕊解释,就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而言,除了华北电力大学等极个别大学的董事会具有微弱的治理权力之外,绝大多数大学的董事会主要是大学建立社会联系、实现产学研合作、寻求外部资助的一种方式,是基金会、校友会、政府和企业关系联络部的一种组合体。“即便是华北电力大学的董事会,也只能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格和整体规划提出建议,但没有权力提名和任命校长,也没有权力决定教授的去留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也就是说,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基本上不是作为一个治理机构存在的,更不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王绽蕊认为,《纲要》提倡设立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是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尽管依然不属于大学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但其建设同样需要遵循大学治理规律。
  董事会应为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
  在美国的高校中,董事会而不是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机构。由于其成员绝大多数都来自校外,因此董事会在加强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方面作用突出。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与权力机构,拥有选拔校长的权力,因此还是维护大学自治的重要力量。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美国大学董事会常常被描述为高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缓冲器”。但王绽蕊指出,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设计中,尽管董事会不是决策机构,也不具备以上这些功能,但美国制度的一些内容还是可以借鉴的。
  例如,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非营利性大学董事不仅必须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志愿者”,不能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所在机构谋取经济或其他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王绽蕊指出:“我国已经成立的公立大学董事会在这点上与它们有着明显的不同,董事可以不是自然人(董事单位),这是很荒唐的 。”
  当前,大学行政化、学校发展同质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国内部分中学生开始选择“洋高考”,挤入全球一流学府,从而对中国高校的优质生源产生突出的分流效应。同时,大学招生中的腐败问题、大学教授学术道德问题、大学的财政安全问题等也屡屡见诸报端。
  对此,王绽蕊认为,这些表象背后的症结不只是个人道德品质,或者个别制度措施不到位,而在于在大学最为根本的制度设计当中,忽略了公众对大学治理应有的话语权。要使大学真正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就需要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制度,让董事会作为社会公众的代理人参与对大学的治理,真正成为大学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
  “所谓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制度,是指董事会必须具有最高的治理权威,尤其要有任命和选举校长的权力;必须主要由校外人士,而且是自然人组成。能够而且热情地承担起自己的治理责任。董事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 王绽蕊说,“当然,这些变革都应该在《高等教育法》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生冲突。每一所大学都要有自己的章程,将这一治理结构写入章程之中。”
  与此同时,王绽蕊也强调,我国高等教育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都可以归结为没有成立董事会制度,但董事会制度并非万灵药,“一董就灵”的期望势必会以失败而告终。每一种治理制度都脱离不开本国的文化传统。我国的官本位文化根深蒂固,这势必会影响到董事会制度的运行与发展。董事会制度的良性运行还与董事、校长以及其他相关群体的素质、旨趣和修养有关,还与其他制度安排是否配套有关,而这归根结底都取决于政府对待大学的态度。“总之,没有董事会不行,有了董事会也不一定能行,关键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大学董事会制度。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王绽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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