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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保障高校拥有学术自由环境

来源:《文汇报》 2012年01月10日 作者:王 乐

    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确保国内高校拥有学术自由的环境,教育部今天公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高校章程必须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为消除学校在某种程度上普遍存在的行政化倾向,此次公布的办法力求既反映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又同时反映出高校自我约束与自我规范的要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校章程必须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高校今后在办学方面拥有以下自主权: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以及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
  办法要求,高校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维护学术活动过程中的独立性;明确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高校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办法强调,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试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20多所高校,将率先做好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教育部将根据大学的不同类型与特点,对全国2000 多所公办高校的章程制定进行分类指导。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并保持章程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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