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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梦:管理重心向上 学术权力下移

来源:《中国科学报》  日期:2014-05-22


  去年,笔者一行人赴美国马里兰大学参加以教学创新和工程实践教育为主,行政管理、校园文化建设为辅的高级培训项目。从中,笔者对这所美国名校的组织架构有了粗略的了解。
  马里兰大学始建于1856年。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该校将自身定位从教学型大学转变成为追求卓越,建设国内卓越、世界一流的公立研究型大学。这个战略目标使该校获得了从农科为主发展到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根本动力,从此步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学术地位和影响迅速崛起。
  权责统一的组织架构
  中美大学的组织构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其职能有所不同。笔者认为马里兰大学的内部组织架构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点。
  一是以学术管理为主线,校院系三级管理,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统一。
  在马里兰大学,教务长或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相当于常务副校长,是诸位副校长中权责最大的。学校内设学院具有学术管理职能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而系只具有学术管理职能。学院院长以学术管理为主,向常务副校长兼教务长负责。学院院长可任命副院长,任命系主任和副系主任人员,对终身教师的选聘提出最重要的建议。
  马里兰大学的行政权力主要集中在校长手中,学院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系级基本没有什么行政事务。相反,学术权力则更多集中在院系,所有学术活动都要由教授、系、院自下而上提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且将学术权力下放给教授和院系,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术繁荣,教授可自主决定跨学院,乃至跨学校的科研合作,在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氛围中,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在一些重大的、战略性的学术问题决策上,校长和教务长仍起着决定性作用。总之,学术权力重心下移,并不是学校不管学术,而是将管理重心放在战略方向,而战术性的具体问题则由学院和系来承担,上下和谐统一。
  二是实现集权与放权的统一,重心下移,职责明确。马里兰大学对董事会、校长、教务长等职责和权力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董事会管战略、抓校长;校长抓政策、人员和资金;教务长负责学术活动;副校长负责有关专项事务。大量学术活动下放到院系。校长不太干涉院系具体工作。在教师招聘、教师晋升以及预算等工作中,都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充分尊重教授、系、院的意见,并通过内阁会议达成全校一致。管理重心的下移,为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创造了良好条件,教授能充分发挥作用,院系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学术发展。
  分工明确的学生事务管理
  马里兰大学学生事务副校长下设13个部门,副校长以及助手与13个下属管理部门便形成一条管理“线”,各管理线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基本上没有交叉的情况,也很少有扯皮的现象。学生事务管理呈现三个特点。
  首先,组织架构扁平化。学生事务管理的权限只在学校一级进行,即学校直接对学生提供“大厅式、一站式、程序化”服务;所有下属机构均是围绕学生生活和发展的具体需要而设立,主要采取层级负责制、多头并进、条状运行模式。一般运作程序为:学生个体——各学生事务办公室——学生事务副校长助理——副校长——校长。
  其次,学生事务管理队伍专业化。马里兰大学的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各类辅助人员都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及敬业精神,一切工作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一切围绕学生的成长;学生事务人员普遍具有教育学或教育管理的硕士、博士学位。在专业性较强的部处室,其管理人员还是持有专业资格证书或行医执照的心理学专家或精神病学专家。
  第三,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程序化。学生事务服务范围广泛,职责内容比较具体。不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开学时均印发内容详尽的学生手册。对学生的服务范围也相当广泛和具体。
  此外,学生事务管理具有完备的纪律管理监督和仲裁系统,拥有很多法律咨询机构,保证了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学校设有上诉委员会、学校司法委员会、社区维权会、学术诚信和非学术性不端行为的教育及外展活动、生活管理委员会、学生荣誉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都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同时设立监督和仲裁机构,学生可以通过此机构起诉或控告校方或学生工作者,为学生提供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
  “以生为本”理念值得学习
  中美两国高等教育有诸多不同,但在为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促使学生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成员的教育目标则显示出一致性。对比美国高校,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确立“以生为本”的理念,不断健全和完善全员育人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程序,制订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督导,完善结果评估,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实效性,巩固工作成果。
  此外,马里兰大学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简洁的办学理念,并且深入人心。如何凝心聚力共谋发展,这一点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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